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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文件
赣民发[2006]24号

江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建国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180元。所需经费在省下达的抚恤费中解决。
  我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所需经费在省下达的抚恤费中解决。
  有关我省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问题,将另行发文明确。
 
江西省民政厅文件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优抚 提高部分抚恤标准 通知
抄送:江西省财政厅
抄报: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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