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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府发〔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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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江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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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和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22号),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体缓解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建设和谐平安余江,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㈡总体目标: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使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㈢基本原则: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对象等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 3、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稳步发展。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基本内容 ㈠救助对象 1、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乡群众中边缘低保户(因患大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生活急剧下降,暂未享受低保的人员); 4、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㈡救助病种 城乡医疗救助主要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主要包括: 1、尿毒症(肾功能衰竭)。 2、白血病。 3、恶性肿瘤。 4、脑中风。 5、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 6、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型)。 7、红斑狼疮病。 8、心脏瓣膜移植术。 9、坏死性肠梗阻。 10、重度大面积烧伤。 11、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12、严重精神病。 13、急性心肌梗塞。 14、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㈢救助标准 1、大病救助标准 (1)尿毒症(肾功能衰竭),城市补助6000元,农村补助4000元。 (2)白血病,城市补助5000元,农村补助3000元。 (3)恶性肿瘤,城市补助6000元,农村补助4000元。 (4)脑中风,城市补助6000元,农村补助4000元。 (5)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城市补助6000元,农村补助4000元。 (6)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型),城市补助6000元,农村补助4000元。 (7)红斑狼疮病,城市补助6000元,农村补助4000元。 (8)心脏瓣膜移植术,城市补助5000元,农村补助3000元。 (9)坏死性肠梗阻,城市补助5000元,农村补助3000元。 (10)重度大面积烧伤,城市补助5000元,农村补助3000元。 (11)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城市补助6000元,农村补助4000元。 (12)严重精神病,城市补助6000元,农村补助4000元。 (13)急性心肌梗塞,城市补助6000元,农村补助4000元。 2、常规病医疗救助标准 (1)实行“零”起付线,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五保对象患常规病住院治疗(五保户除外)凡自付医药费2000元以内的予以全额救助,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2000元以内的按50%救助,2000元以上部分按40%救助。但城乡常补对象和农村中五保户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非常补对象不得超过6000元。 (2)享受大病救助对象一年内原则上不能实行二次救助,如生活极其困难,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实行二次救助,但年内合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㈣救助方式 主要坚持大病救助为主,常规医疗比例救助为辅的原则。大病救助,按照规定病种实施救助。比例救助是主要针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实施常规病救助的一种辅助方式,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个人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采取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五保供养对象可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医疗补助金额预拨至各敬老院使用,专门用于五保对象看病,年底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㈠个人申请。大病救助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五保供养证或城乡低保证、疾病证明书、住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组织必要的调查、核实,召开村(居)民代表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江西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后填写《江西省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报乡(镇)民政所。 ㈢乡(镇)民政所审核。乡(镇)民政所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和《江西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及《江西省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2天,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㈣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民政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上户复审核实,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通知乡(镇)再次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2天,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并书面通知乡(镇)民政所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应当书面通知乡(镇)民政所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㈤医疗救助金由县低保中心直接送到救助对象手中或委托乡(镇)民政所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 四、医疗救助服务 ㈠县人民医院、县二院、县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并提供各种医疗救助服务。 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建立健全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㈠资金筹措。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均按照省、市、县5:2.5:2.5的比例筹集。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以城市低保对象人数为基数,县财政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以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人数为基数,县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支出率不少于资金总额的90%。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财政预算。 ㈡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均纳入县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县财政局要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县民政局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㈢监督与处罚。 1、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机构和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要如数追回款数,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并严肃处理。 3、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予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在医疗救助的诊断、治疗、处方等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5、对侵占、挪用、贪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资金发放。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的实际需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发放,即县财政局按季度预拨医疗救助周转金至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户,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书面申请、低保救助证(或五保供养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向县民政局申请,县民政局审定属实后先垫付医疗救助资金,垫付标准为每人每年一次1500元,待事后由救助对象按正常审批程序结算。 六、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县卫生局要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求、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城乡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1、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协助县民政局,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落实医疗服务措施。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保证有适宜的服务设施(包括门诊及住院)用于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应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病床),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对于服务设施的标准可适当加以控制,保证医疗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公办医疗机构采用多形式自愿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时,县财政给予适当倾斜。 3、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承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县卫生局加强对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积极探索适宜的医疗救助服务模式,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方便群众,让城乡困难群众花最少的钱治好病。 4、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凭低保金领取证和五保供养证及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本县公办医院就医时,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七、工作要求 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及各乡(镇、场)要在余江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好。 ㈠各乡(镇、场)要把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开展。 ㈡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抓好制度建设;卫生部门要负责出示相关证明,同时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有关优惠减免政策;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医疗救助资金,确保及时到位和发放。 ㈢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资金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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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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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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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政 城乡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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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民政局;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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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省民政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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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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