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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余府办发〔2006〕54号

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江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余江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   

余江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工作,准确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个人申报、逐户调查、准确核算、严格把关”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县县情的家庭收入测算办法,为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测算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实际收入核定的原则。对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的核定,包括全部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部门协作,做到不错报、不漏报,家庭收入核算准确无误。
  (三)计算家庭收入与核定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核算家庭收入,也要兼顾核定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
  (四)核算家庭收入尺度相对统一的原则。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物价、市场管理等部门每年定期对当地主要农作物、禽畜的价格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工资进行调研,调研结果作为第二年农村村民家庭收入核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家庭收入核算的主要项目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纯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纯收入的核定。主要包括责任田、责任山、农作物、养殖等纯收入。核算时根据当地上年度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生产支出、平均收购价格、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及县对上年度当地主要农作物、禽畜的价格进行调研的主要数据综合测算。
农作物可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60%进行测算。家禽(家庭少量饲养)可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60~80%进行测算。
家庭养猪(1~2头),按每头肉猪100元计算纯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的核定
  1、外出务工人员(主要是对无技术、无特长的外出务工人员),每年有6个月以上不在家务农的,本人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同时外出务工人员每月给家庭的收入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计入家庭收入(目前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270元/月)。
  2、木匠、漆匠、泥水匠等有一技之长的手艺人,工作日按离家外出天数的70~80%,每人每天按40~50元计入家庭收入;学徒工按每人每年100~300元计入家庭收入,同时,学徒工本人不享受低保待遇。
  3、临时工收入。在家务农,每月有一段时间在外做工的人员为临时工。临时工按实际务工天数每人每天10~30元计入家庭收入。
  (三)赡养、抚养费收入的核定
  1、户外法定赡(抚)养义务人赡(抚)养费的计算:
  〔户外法定赡(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农村的按纯收入、城镇的按工资收入)-户外法定赡(抚)养义务人家庭人数×农村低保标准〕×40%;
  2、如有法院裁决的,按裁决执行;
  3、如无法计算户外法定赡(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的,每户户外法定赡(抚)养义务人按当地上年度确定的农村或城镇人均纯收入的家庭收入的20%进行核算赡(抚)养费。
  四、下列项目不计入农村村民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三)独生子女费以及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
  (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所得收入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五)政府给予的奖励金;
  (六)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庭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生活补助费;
  (七)国家、社会给予的临时困难救济金、走访慰问金等。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有劳动能力,但因好逸恶劳造成贫困的家庭;
  (二)购买使用小汽车、货车、摩托车、电脑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三)3年内自建住房和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四)在县城所在地购买、租用店铺做生意的家庭;
  (五)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选择高于国家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学校就读的家庭;
  (六)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或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家庭;
  (七)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或说明家庭收入的家庭;
  (八)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六、家庭收入的调查方法
  (一)申报法。要求申请人填写《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如实反映其家庭基本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二)调查法。对申请对象家庭进行上门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法。通过走访村组干部和其他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求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或人员,通过发信函的方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比较法。把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与实际生活情况相同或相似的家庭相比较,通过比较,得出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六)评议法。对隐形收入无法核实且家庭生活水平相对较高,能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的特殊家庭,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七、家庭收入的核算步骤
  1、村委会调查小组核算。调查小组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参加,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上户调查,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并将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2、乡镇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由乡镇领导、民政、财政、农经站、司法等有关人员组成。根据村委会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对有争议的对象,乡镇组织调查,提出意见,并将审核结果返回到村委会张榜公布。
  3、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调查表》和《审批表》进行审批,做出审批结论,将结论返回到乡镇张榜公布。同时,将审批对象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

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民政 农村低保 家庭收入核算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县法院,县检察院。
抄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
共印40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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