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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余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实 施 意 见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19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全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低保制度,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从2006年7月起,全县所有的乡(镇)、场都要基本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从第三季度开始发放农村低保金,使农村低保制度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三、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 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应列入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电脑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就读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7、县政府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全县农村低保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每年84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5元。今后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保障标准。 四、家庭收入计算项目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4、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6、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7、县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五、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核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委托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调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在收到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核算等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 2、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民政审查、评审、公示。 1、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按照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大类,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常补对象为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非常补对象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能够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 3、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六、资金筹措与发放 (一)资金筹措。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负担,县财政按规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按照原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人数每人每月补助20元,县财政按月人均5元以上的标准配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投入。原用于农村特困户救助的资金全部相应转为农村低保资金。 (二)资金拨付发放。 1、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2、上级下达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资金,均纳入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3、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4、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在每月20日前将资金拨入财政专户拨到乡镇金融网点,民政局低保专户,然后由民政局拨至各乡(镇)、场。各乡(镇)、场应及时存入低保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地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农村低保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县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各级行政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工作经费”的要求,县低保工作中心要确保4~6名工作人员,乡(镇)民政机构要确保4~6名工作人员,编制由民政部门,乡(镇)内部调剂解决,并相应安排工作经费,切实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使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 民政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尽快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申请、审核、评议、公示、审批制度,不断完善各级评议员、监督员和集体评议评审制度,坚持“三公布四公开”,确保农村低保每个工作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快低保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要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常补对象要每两年审核一次,非常补对象要每年审核一次,对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农村低保待遇,做到应退尽退。要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参照城市低保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到一户一档,做到县级有档案室、乡(镇)有档案柜,村有档案盒。 (三)加强宣教督查,确保取得实效。 各乡(镇)、场及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单、宣传栏、组织宣讲队等形式,广泛宣传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困难群众服务的思想。要加强和规范资金的监督管理,由县监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同时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参加,每半年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要严肃工作纪律,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为申请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和未能按规定办理农村低保手续的有关人员,参照《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赣民发[2004]19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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