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素质,满足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需要,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省开展养老护理员、保育员职业资格鉴定(考核)工作,并授权江西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协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对象
鉴定的职业(工种):养老护理员、保育员。鉴定分初级技能、中级技能和高级技能。
鉴定的对象:
1、在全省社会福利机构、托幼园所中从事养老护理员、保育员岗位工作的养老护理员、保育员;
2、在本省各类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学校以及就业培训中心(班)的毕业、结业生,以及将从事上述职业的社会人员。
二、鉴定的依据和方式
鉴定的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
鉴定的方式: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阅试卷、统一鉴定、统一考评员派遣、统一考务管理”的原则进行。鉴定(考核)分技术理论、操作技能两部分。技术业务理论鉴定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鉴定采取现场操作的方式。
三、鉴定(考核)成绩的评定
鉴定(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均按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为合格。两项均合格者,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报条件
(一)养老护理员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二)儿童保育员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五、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本职业技能鉴定所按规定程序,可办理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单项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二年内有效,单项成绩不及格者,下年度可以补考,补考时仍需填报《职业技能鉴定(单项)报名表》,补考成绩合格后可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劳计[1999]45)执行相应等级工资,同时可作为今后劳动就业、职业介绍、企业用人、上岗、调动(转移)以及申报上一级职业资格等级的主要依据和凭证。
六、几个具体问题
1、申请参加职业资格等级鉴定(考核)人员,必须是在职业技术岗位上或准备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
2、申报时填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3、各类福利机构、幼托园所中的养老护理员、保育员须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后,方能从事本工作;各类福利机构、幼托园所中的养老护理员、保育员,在三年内必须全部持证上岗,届时无证者不得从事上述工作。
4、联系单位:江西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江西省社会福利工作协会职业技能鉴定所(省政府大院007号),邮编:330046;联系电话:0791-6212575;联系人:李美玲、赵石才。
5、本通知未尽事项,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有关工人职业资格等级鉴定(考核)政策规定执行。
(200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