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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余江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单位:』『发布时间:2006-12-4』

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工 作 职 责

一、县政府办公室
每年召集1~2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定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计划,布置今后的工作,组织检查各成员单位政策落实情况。
二、财政局
积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计划,落实社会救助财政配套工作,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县民政局
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确立城乡困难群众对象,做好社会救助资金计划,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对困难群众各项优惠政策落实。
四、县计划发展局
把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社会救助计划。做好社会救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并协调其中出现的问题。
五、建设局
落实城乡困难群众各项优惠政策,对持有《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常保户领取证》居民,按照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区居民低保特困户若干优惠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03]39号)文件精神予以优惠。
六、教育局
根据赣财教[2005]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城乡困难学生的“两免一补”(即: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育书本费,免学杂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工作。
七、卫生局
县、乡(镇)医疗机构要设立困难群众医疗“窗口”,根据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江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05]29号)和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余江县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余府发  [2005]8号)文件精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优惠医疗减免政策。
八、工商局
对城乡困难群众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凭有效证件申请注册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和工本费。
九、国税、地税局
对救助对象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向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
十、房管局
根据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区居民低保特困户若干优惠办法》的通知精神,对低保对象租住直管公房的租金减免20%;租住企业公有住房的租金减免20%;由所在企业负责落实。
十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优先为救助对象培训和介绍职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城乡救助对象就业,并调剂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城市救助对象。
十二、司法局
对城乡困难群体实行法律援助。
十三、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
根据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区居民低保特困户若干优惠办法》的通知精神,对城市低保对象中常保护实行用电优惠。

二○○五年七月九日

附件:2006124205676538371.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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